千江凌云定金合同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定金该不该退

问政对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来自:重庆

发布时间:2022-04-11 11:13

本人于2022年4月4日通过中介了解了巴南区千江凌云的楼盘,并且挑选到了心仪的房屋,后在置业顾问的安排下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只有我一方签字盖章)以及开发商自己制定的补充协议(具有双方签章),缴纳了3万元的定金。回家后发现开发商补充协议存在很多不合理条款,比如图中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我已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的资质,认购的房屋情况和买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商品房的具体位置、内外交付标准、商品房面积误差处理等)已经作出了充分的了解且均予以认可。但实际上置业顾问并未对这些情况作出介绍。
后来我找到置业顾问,问她为什么《认购协议》没有开发商签章,她说签订首付合同的时候会回收,再统一由他们签章交房管局备案。另外她还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公示在了大堂,我应该自己主动查看合同相关事宜,她没有义务向我主动告知相关信息为由,拒绝了我退定金的的需求。
请问,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以注明了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已“阅悉”。但不主动介绍相关事宜,请问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为何开发商不在《商品房认购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是等之后回收盖章备案?
同时,在缴纳首付期限前,我明确向置业顾问提出了退定金的申请,但置业顾问告诉我他们楼盘没有退定金的流程,也没有退定金的渠道和退定金申请书,如果我不去签约,就是单方面违反认购合同,定金不退。这是否合理?
如果开发商如此强硬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得到最大化保证?
事件进度
  • 已转交相关部门
  • 已受理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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