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邦城市花园在国家出台物业费一费制之后,在收取了物业费还另收取公共能源费。请问这是否合理,之前物业说是因为前期和开发商签的合同有公共能源费这一项,当时国家也没出台物业费一费制,所以要收取,但现在前期物业合同已经到期,还收取是否合理?相关部门答复说没成立业主委员会就按前期合同收取,但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困难重重,其它地区都是部分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然后街道组织,到我们这反到是街道和有关部门故意刁难,什么都要业主自己去办,不光要很多人签字还要业主自己去收集房产证复印件,难道这就是为人民服务?东邦城市花园二期和一·三期分属两个街道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却要求一起,这合理吗?就算合理但是小区总面积已经不是目前物业所能承接的业务,国家有相关规定,几级物业所能承担的小区面积,目前绿邦物业已经不符合要求为什么没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