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家】渝西锋光:扮鬼怪出行,这事莫太出格

渝西锋光

11-0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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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公交公安发布公告,提醒乘客万圣节请勿化“恐怖”妆面或装扮“鬼怪”乘坐地铁,或在地铁场所搞“行为艺术”,以免造成不适和恐慌。同时,警方将对不听劝阻或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处理。

提醒乘客勿化“恐怖”妆面、或装扮“鬼怪”乘坐地铁,禁止在地铁场所搞类似“行为艺术”,这是警方的依法履职作为,理应得到广大公众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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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属于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保障市民乘坐地铁期间的健康安全不受他人侵犯,避免乘客在此过程中遭受惊吓,属于公交警方法定职责。

与其在有乘客因“恐怖妆容”或“行为艺术”受到惊吓、产生不适之后再进行事后处理,倒不如在事发之前便进行“打预防针”规劝,广州公交警方提醒正当其时。

每到西方节日“万圣节”到来之时,少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化上“鬼怪”妆面或类似装束,在公共场所引发他人反感甚至是恐慌,给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后果。

2014年10月27日,上海地铁2号线乘客贺某身穿黑色卫衣、蓝色牛仔裤,其化了满脸“鲜血”的“僵尸妆”引起部分乘客惊慌尖叫,由于多人恐慌致车厢秩序混乱;2015年10月27日,广州地铁三号线番禺广场站至珠江新城站的列车和站台上,有人假扮“僵尸”等惊悚形象乘坐地铁,使周围乘客感到不安……尽管事后当地警方都及时作出处理,但是因“万圣节”而来的各种“鬼怪”装扮事件仍屡禁不止,大有非用强力而难以遏止之势。

事实上,借“万圣节”名由行使所谓的“搞气氛”,在地铁、站台等公共交通场所装扮“鬼怪”,已经不只局限取决于个人的感官好恶,而是应由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的公民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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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圣节”源起西方文化,其节日缘由、风俗习惯、氛围环境与国内情况大为迥异;生搬硬套而来的“恐怖妆容”,不仅违和国内传统文化习俗,有悖社会文明公德,而且事实上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知,借“万圣节”之名而来的各种“鬼怪”妆容装扮,不只是在广州地铁上行不通,而是全国所有地铁、所有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都不能行通;除了警方和场所管理方,城乡居民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鬼怪”行为,都有权利大声说“NO”!

图片来源: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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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家简介:渝西锋光(ID:yuxifengguang)。“重庆环保形象大使”、中国名博沙龙成员、重庆首届“十佳网络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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