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家】黄光涛: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特殊优势

黄光涛

12-2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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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以《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文件,正式明确: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首次对家族信托业务进行了权威的官方定义,并明确了家族信托业务的相应规则:“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目前国内主要的八种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主要工具中(如下图),家族信托已经成为国内高净值人士最主要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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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作者提供

基于我国《信托法》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家族信托这个“金融+法律”的工具已经越来越被大多数高净值家庭所关注和采用。

目前家族信托(契约型)的一般业务架构设计(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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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作者提供

笔者现就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有关优势与大家分享如下:

一、家族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

在英美法系,一旦设立家族信托(部分国家也称为“家庭信托”),委托人就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也称平衡法、公平法、公证法,意思是在裁决法律诉讼时,如果在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那么法庭会按照公平原则作出裁决)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家族信托法律架构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风险。家族信托因此可以提供比遗嘱继承和人寿保险更为全面的风险隔离功能。

二、家族信托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

家族信托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进行家族财富管理的工具,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多元需求。第一,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的家族资产有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等,以上全部标的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而保险目前只能实现现金和保险金的传承。第二,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税收筹划。将家族财富纳入家族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我国将来推出的遗产税。而遗嘱继承、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则不能规避遗产税。第三,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家族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相比一次性给付的遗嘱继承和仅限于资金的人寿保险,家族信托安排可以更有利于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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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三、家族信托可以满足家族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

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家族信托名下,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分家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第一,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通过家族宪章对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进行规制,并对家族成员担任各个机构人员的资格、权限、退出等制度进行明确,使家族企业能够健康运行。第二,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级管理层进行规制,对家族人才制定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制度,有利于家族人才的涌现和成长。第三,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家族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

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近年来随着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简称FATCA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CRS协议)的推出,使得美国税务居民和各国非税务居民的信托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但家族信托设计中将委托人资产转移到受托人指定的“家族信托账户”或受托人名下,本身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在信息披露中的保密性作用。

家族信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家族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是否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出现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或者独立账户托管,家族信托财产也不能作为受托人的破财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在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此时,只要遗嘱没有相反的规定,应当按照信托法规定的方法另选他人担任受托人。


参考资料:《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韩良主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文件。


作者简介:建行重庆分行私人银行部首席财富顾问,总行级私人银行专家,CPB认证私人银行家、CFP注册国际金融理财师、AFP金融理财师、CRFA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TP注册纳税筹划师。

2007年全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首届“上证风云榜”精英理财师40强,2015年度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理财联盟”全国十佳明星理财师第一名、2016年度中国银行业协会首批“优秀私人财富顾问”、2016年度建行总行首批“最佳财富顾问”、重庆建行“最美建行人”。擅长家族财富传承、家族信托、综合理财规划、投资规划、保险规划、退休养老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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