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经营场所燃气油气使用安全提示!
08-19 16:10 浏览量   0


餐饮经营场所燃气油气使用安全提示


各餐饮经营单位:


近期,连晴高温天气,气温居高不下,餐饮经营场所用气、用电量大幅增加,燃气油气使用安全风险较高。为指导各餐饮经营单位安全使用燃气油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县商务委提示如下:


各餐饮经营单位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开展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定期开展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整治隐患。要建立安全生产及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要对从业人员开展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1
管道燃气使用安全提示

天然气设施、燃烧器具、用气设备不得漏气;应保持通风良好;不得为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或窗)且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天然气设施、燃烧器具不得锈蚀;引入管、天然气计量表位置不得擅自改动;不得私拉乱接天然气管道;室内天然气热水器应当加装烟道、烟道应当伸出室外、烟道与热水器排烟口应当密封、烟道接头应当密封、烟道不得破损;天然气连接软管应当属于燃气专用、安装牢靠、不得存在老化或龟裂等情况;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应规范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应当规范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建立健全用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对天然气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开展天然气操作维护人员天然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2
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提示

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室外位于爆炸区内的电器开关应选择防爆型的)。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灶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应设专用手动快速式切断阀,切断阀处的供气支管应采用管卡固定在墙上。切断阀及灶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具灶面3cm以上。(二)软管宜采用螺纹连接。(三)当金属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四)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五)当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其长度不得超过2m,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橡胶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六)燃具连接用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对不符合要求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七)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验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企业效益和生死存亡,关系社会繁荣和稳定。要紧盯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商务领域持续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巫溪县商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


编辑丨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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