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巫溪县城市公园日常管理规范。
● 一、在公园保护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公园环境或影响、破坏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或设施。
●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不得破坏和擅自开采、利用公园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以出租、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绿地改作他用。
● 四、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公园树木的,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执行。
● 五、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或调整公园绿地性质和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占用公园绿地的,应依法补偿、补建。
● 六、公园内的文化、游乐及配套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应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运营规范。
● 七、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服务、游乐等设施的,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 八、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部门及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九、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代步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行驶、停放在不影响游览和安全的区域。
● 十、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
● 十一、在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二)禁止破坏公园植被及景观,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擅自进入草坪绿地;
(三)禁止污损、毁坏公园座椅、路灯、亭廊等设备;
(四)禁止擅自在公园内用火、烧烤、宿营;
(五)禁止向公园倾倒杂物、垃圾及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等;
(六)禁止恐吓、捕捉和伤害受保护动物;禁止在公园内放养家禽、宠物等;
(七)禁止喧闹滋事,妨碍公共安宁;
(八)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九)禁止在公园亭廊、座椅等处躺卧影响他人游憩;
(十)禁止在公园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
(十一)禁止在公园内水体洗涤、游泳、垂钓等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编辑丨羊秀
了解巫溪新闻 尽在巫溪APP
赶快扫描二维码下载
投稿请加QQ:17091500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