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城市公园日常管理规范》全文如下 ↓↓↓
04-25 16:17 浏览量   0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巫溪县城市公园日常管理规范。


一、在公园保护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公园环境或影响、破坏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或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不得破坏和擅自开采、利用公园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以出租、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绿地改作他用。


四、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公园树木的,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执行。


五、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或调整公园绿地性质和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占用公园绿地的,应依法补偿、补建。


六、公园内的文化、游乐及配套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应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运营规范。


七、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服务、游乐等设施的,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八、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部门及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代步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行驶、停放在不影响游览和安全的区域。


十、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在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二)禁止破坏公园植被及景观,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擅自进入草坪绿地;

(三)禁止污损、毁坏公园座椅、路灯、亭廊等设备;

(四)禁止擅自在公园内用火、烧烤、宿营;

(五)禁止向公园倾倒杂物、垃圾及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等;

(六)禁止恐吓、捕捉和伤害受保护动物;禁止在公园内放养家禽、宠物等;

(七)禁止喧闹滋事,妨碍公共安宁;

(八)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九)禁止在公园亭廊、座椅等处躺卧影响他人游憩;

(十)禁止在公园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

(十一)禁止在公园内水体洗涤、游泳、垂钓等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编辑丨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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