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大渡口区全域不能燃放、销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大渡口区融媒体中心 01-09 14:45 浏览量  

1月8日,大渡口区2021年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部署会召开。区级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各镇街分管负责人,区重大危险源部分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大渡口区相关部门对2021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大渡口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请遵守相关规定。

禁放区域:

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的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请市民注意,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长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 文物保护单位;

● 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 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 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据了解,在本市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 ”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核:张韬

编辑:杨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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