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石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03-01 13:03 浏览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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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公开发布《石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旨在进一步有效预防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提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

据了解,《预案》适用于石柱县区域内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包括尾矿库)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预案》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筹下,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的组织、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时,在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筹下,县应急管理局或属地乡镇(街道)成立相应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等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为Ⅰ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为Ⅱ级、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为Ⅲ级、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为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预案》明确,根据非煤矿山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预案》要求,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县委、县政府在1小时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同步报告,并在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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