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森林防火
从我做起
巫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
二、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区域:我县境内林区及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三、禁火期间,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二)禁止烧荒、烧草灰、烧秸秆、烧灰积肥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烧香、烧纸钱、点蜡烛(油灯)、烧坟草、烧蜂窝、打火把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止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五)禁止野炊、吸烟、玩火;
(六)禁止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狩猎工具和方法;
(七)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禁火期内,停止生产、工程用火等林区用火的审批。各乡镇(街道)和县林业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审批同意,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广“十户联防”,增设临时防火检查卡(点)、坚持扫码入林工作,增派巡山护林人员,加大巡护力度和密度,严格野外用火管控。
六、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七、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要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执行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规定。禁火期内,对违反本防火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严肃处理。对引发森林火灾的肇事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森林防火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用火,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立即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局、县林业局报告,举报电话:57682139,森林火警电话:57682052。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
同时
据巫山气象局预计
未来三天
巫山多云天气为主
温度升高,天干物燥
是森林火灾高发期
防火要当先
防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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