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照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一学校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巫山网 12-26 15:56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6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小学校开展学校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小学设有1-6年级,共有6间教室,116名学生,12名教职员工。该校6间教室的照明灯管设置均未垂直于黑板。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该校的负责人得知,因该校不清楚《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相关规定,对教室的照明灯管也未进行维护改建,经调查认定该校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校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件是一起比较常见的学校教室照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八次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学生视力不良和近视率偏高问题亟待解决。学校教室的采光照明是影响学生视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室内照明环境不达标,是造成学生视力近视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中小学生每天约有8—10小时学习时间在教室,不良的照明环境会影响视觉系统的工作状态,因此学校教室采光照明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从源头上保护好孩子的身心健康。呼吁学校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认知度,积极主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对教室的照明灯具进行维护改建的支持,在限期内对照明灯管整改到位。

【法律链接】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三、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五)教室照明

1.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

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3.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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