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以案释法”!非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吸烟被罚案例剖析
12-22 11:38 浏览量   0


一、案件简介

2022年9月1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县某民营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1.该院内过道及科室内墙壁上贴有禁止吸烟标识,现场未发现相关吸烟器具;2.现场检查发现该院药房取药窗口,等待取药人员(陈某,男)正在吸烟。

随即卫生监督人员对陈某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因陈某违反了《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我委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对陈某进一步调查。2022年9月2日对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陈某承认自己在某民营医院帮朋友取药时,在该院药房取药窗口处等待取药时抽烟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二、处理结果

依据《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2022年11月17日县卫生健康委对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公共场所为什么要禁烟?

公共场所要禁烟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有害,也对周围的人有害。烟草燃烧时释放的烟雾中含有3800多种已知的化学物质,绝大部分对人体有害,其中包括一氧化碳、尼古丁等生物碱、胺类、腈类、脲类、酚类、烷烃、醛类、氮氧化物,多环芳烃、杂环族化合物、羟基化合物、重金属元素、有机农药等。烟草烟雾中有害物质可以导致或促进癌症的发生,会增加冠心病、高血压病、脑血管疾病及周围血管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风险。引起哮喘、慢阻肺、肺气肿等呼吸道疾病,影响生殖功能,男性吸烟可以导致阳痿,孕妇吸烟可以引发流产、早产。吸烟不仅影响吸烟者本人的身体健康,吸烟者产生的二手烟烟雾对周围人群的影响一点儿不亚于一手烟直接吸入的烟雾,据了解,吸烟时,烟雾中的有害物质仅1/3被自己吸收,其余有害物质随烟雾飘在空气中。生活在这种烟雾环境中的人,就会被动地吸烟,吸入有害物质。所以,禁烟完全是保护人们免受二手烟危害的有效措施。其次,公共场所本就是大家共同的环境,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健康权益。

四、《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解读

1.实施时间: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共场所包含哪些场所?吸烟包含哪些方式?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本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3.哪些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吸烟?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三)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4. 哪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九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5.非医务人员是否可以在医院内吸烟?

第十一条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五、相关罚则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2.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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