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惠性政策(共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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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230156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862814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230156


4﹒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

执行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68342881


5﹒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68342881


6﹒企业招用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于当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68208316


7.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68206107


8﹒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68206107


9﹒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862814


10﹒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北碚办事处

咨询电话:12329,023-68381400


11﹒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230156


1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219821


13﹒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219821


1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219821


15﹒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219821


16﹒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219821


17﹒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306070


18﹒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企业,按照减免房屋租金的实际金额相应减免房产税。减免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享受上述相应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8312366、023-68862814


19﹒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2022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12345、023-68868729 、023-68209849


20﹒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8209849、023-68208879


21﹒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023-61859663


22﹒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023-61859956


23﹒从2022年第二季度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2%提供资金激励。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24﹒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63


25﹒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22〕58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226798、023-68289295


26﹒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北碚办事处

咨询电话:12329,023-68381400


27﹒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措施。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措施长期执行,其余降费措施执行期限为3年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28﹒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北碚供电公司

咨询电话:12345、023-68215018


29﹒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北碚供电公司

咨询电话:12345、023-68215018


30﹒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8215018


 31. 支持企业人才招引。企业招引符合碚有引力产业聚才计划界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6万元-50万元入职补贴、人才入职后首年年薪的3%引才经费补助、6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5年期全额奖励,并享受一届“缙云英才”待遇,提供协调子女入学、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19项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碚有引力”产业聚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北碚委办〔2021〕3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023-68206983


32. 人才补贴。来北碚企业求职青年人才可申请最长7天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北温泉街道、歇马街道、蔡家岗街道、朝阳街道均有设置申请点)。企业引进毕业5年内的青年人才,可申请租住青年人才公寓,并给予3年期的200元/人/月人才公寓补贴。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招用10名及以上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万元-8万元引才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北碚区青年人才驿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北碚团发〔2021〕34号);《北碚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北碚人才办〔2020〕2号);《关于印发北碚区促进青年人才在碚创新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1〕6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023-68206983


33. 助力人才安置。企业引进硕士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等相应职级以上的,给予个人安家补贴1万元、6万元安家补贴。北碚户籍及在碚高校应届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在碚就业创业的,可分别给予其家庭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促进青年人才在碚创新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1〕68号)、《中共北碚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碚区促进青年人才在碚创新创业十条措施兑现规程的通知》(北碚人社〔2022〕59号)

执行期限:2年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8220980


34. 支持企业培养优秀人才。企业职工入选国家、市级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国家级和市级人才计划培育项目,分别对入选者奖励1.5万元、1万元,并分别按每人5000元、2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人才培育补助;企业职工新取得副高级、正高级或相当职称的,分别按每人1000元、5000元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人才参加市级竞赛一类赛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按人才获奖金额1:1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按照不高于市级一类赛奖金标准给予奖励。企业与高校合作成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订单式培养项目或“命名班”,每个项目奖励企业1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碚有引力”产业聚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北碚委办〔2021〕3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023-68206983


35. 支持企业创建各类人才载体。企业新成功组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组建市级以上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获批建设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40万元配套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碚有引力”产业聚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北碚委办〔2021〕3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023-68206983


36. 新认定为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20万元。对其他国家级、市级高层次人才工作室,给予不超过上级支持资金的配套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碚有引力”产业聚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北碚委办〔2021〕3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023-68206983


37.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离校1年内贫困高校毕业生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

执行期限:

咨询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8220980


38. 对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且实际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按同期LPR的50%给予贴息。同一企业一年只能享受一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贴息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重庆市北碚区金融发展中心关于开展北碚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北碚市监发〔2021〕39号)

执行期限:未规定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81912239


39. 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企业主辅分离相关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品牌建设及支持境外商标注册相关政策、支持企业产品营销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持续增长相关政策、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相关政策、提供法律服务支持相关政策、激励企业发展壮大及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相关政策,具体标准详见北碚区民营经济智能服务平台(网址:http://myjj.beibei.gov.cn/#/)首页-最新政策栏,查看《北碚区民营企业“铺天盖地”“顶天立地”发展五年培育计划财政类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政策依据:《北碚区民营企业“铺天盖地”“顶天立地”发展五年培育计划》(北碚委办白头〔2020〕56号)

执行期限:详见《实施细则》申报时间

责任单位:区民营经济发展局

咨询电话:68860760


40. 区政府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池为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条件、还贷资金出现周转困难的民营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单笔最高500万元的短期周转资金。

政策依据:北碚区民营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工作方案(北碚金融中心发〔2021〕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023-68868729


41. 在合作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在抵押物评估价值按符合银行规定的抵押率核定贷款额度的基础上,补充单笔最高200万元的增值贷款。

政策依据:北碚区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成贷”工作方案(北碚财〔2020〕49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023-68868729


42.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重庆OTC成长板和专精特新板成功上市(挂牌)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一次性财政奖补资金;对企业上市挂牌后5年内再融资且用于本区项目的,给予单户最高600万元财政奖补资金;对上市前3年重点培育期内拟上市企业,给予单户最高300万元地方经济贡献增量财政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北碚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沃土”(2021-2025)计划(暂行)(北碚财〔2021〕188号)

执行期限:2021年-2025年

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023-68868729


43.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受理即取拟审批决定”,对纳入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时限从法定的30日压缩至1个小时,大幅缩减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2〕14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68201807


44. 带条件批复建设项目环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审批情形的,对环境影响可接受、污染治理措施可行的建设项目,经识别虽然有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且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项,在区县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已开展相关工作说明的情形下,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施并联审批,不互为前置,予以带条件审批。

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68201807


45. 推行自行组织重大变动界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与环评批复不一致情形,企业可自行组织认定,经技术论证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企业可按程序申领排污许可,纳入企业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管理。

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68201807


46﹒推行行政执法“无事不扰”。为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切实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正面清单制度和服务型“三书”制度,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降低涉企现场检查频次。

政策依据:《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北碚环发〔2018〕40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规〔2021〕5号);《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碚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环发〔2021〕129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68201808;023-68317855


47﹒减免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对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15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68201808


48.延迟缴款减轻企业压力。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我局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缴纳罚款期限最长可延至6个月。经我局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停止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措施。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68201808


49.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全国和重庆知名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20%展位费补贴,给予单个企业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

 政策依据:《北碚区服务企业“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若干措施》

执行期限:2024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区民营经济发展局

咨询电话:023-68860760


50. 对发行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且单笔融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按10万元/笔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北碚区服务企业“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若干措施》

执行期限:2024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区民营经济发展局

咨询电话:023-68860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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