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这些都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04-15 13:01 浏览量   0

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县医保局根据条例规定,整理出一些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提醒大家千万注意。

案例1:在妹妹的请求下,王大姐将自己的医保凭证借给妹妹使用,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案例2:李奶奶因腿脚不方便,无法去医院购药。李奶奶的女儿可以帮她去医院购药吗?

答:可以

依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物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李奶奶女儿可向医院提供李奶奶的医保凭证、自己及李奶奶的身份证明进行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检验。

案例3:年底快到了,李大妈听说,某诊所可以通过刷医保卡套现或换购药品、日用品,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

依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案例4:大周是肾透析参保患者,有药贩子找到他,让他请医生多开些治肾病的口服药,他负责收购,大周可以这样做吗?

答:不可以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使用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参保人应当自觉维护基金安全,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药贩子的违法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案例5:老孙在市外医院门诊看病,医保没报销,他在医院门口被卖假发票的忽悠后,花钱买了一份假的医疗费用单据,回参保地医保部门办理了手工报销,报了1万多元。他的做法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

答:已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老孙被查出后,将面临退回违法收入,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已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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