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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区域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源头管控,綦江区人民政府于发布《关于綦江区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綦江区行政区域(不含万盛经开区)将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通告》将于2026年2月23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污染问题日益显现。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机械。
綦江区近年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而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也日益提升。为响应重庆市“全面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统一部署,落实《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綦江区科学研判、全域划设禁用区,强化全链条管控,推动老旧机械淘汰更新。
《通告》明确,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目前在用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建议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淘汰或转移至非禁用区使用。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
为构建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公众可拨打綦江区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15922812349,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相关问题。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共同守护綦江蓝天。
此举标志着綦江区在推动机械清洁化、施工绿色化方面迈出关键一步,旨在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提升“蓝天幸福感”,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美丽綦江提供坚实保障。
附件:《关于綦江区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綦江区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的通告
綦江府发〔2026〕1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綦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綦江区行政区域全域(不含万盛经开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是指在用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桩工机械等工程机械,包括叉车、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或者重油。
四、生态环境、交通、住建、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管理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6年2月23日起实施。《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划定的通告》(綦江府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总编辑:孙萍
值班编委:王原野
编审:王旻
编辑:何叶
审校:杨小红 刘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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