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新官不理旧账”将追责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2021-06-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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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6月23日17时讯(首席记者 黄宇)《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6月2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简杰。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社会信用:守法、履约、践诺

条例提出,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社会信用的内涵由守法、履约拓展为了守法、履约、践诺。”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简杰说,“人无信不力,业无信不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诚信领域制度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重庆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信用监管、规范信用市场、促进信用运用、强化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为把在信用体系建设领域探索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了制定《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的议案。制定条例,也是办理代表议案的具体行动。

条例共8章57条,对重庆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工作、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服务规范等方面作出规定,确立了全市信用领域基本法律框架。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三个条文针对“新官不理旧账”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条例突出政务诚信建设,用三个条文加以规定。

第八条,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加强在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实施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条例从重点领域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政府创新监管等方面对商务诚信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提出评优评先应将信用状态作为重要内容;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和信用示范创建活动进行了明确。

信用良好可从7方面激励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主要包括5方面:

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领域。

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与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茂涛。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

条例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对失信惩戒措施,条例也做了原则规定。措施主要包括:约谈;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茂涛介绍,目前已成立工作专班,正在衔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适用于本地的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力争“目录之外非信用,清单之外不惩戒”。

条例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并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条例还规定,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

条例规定,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征信、评级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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