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2021-05-1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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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13日17时讯(通讯员 黄欢)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在珞璜工业园区某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时,看到该企业一楼作业区放置有20余台气钻床,操作工张某等正在进行钻孔作业。随后,卫生监督员查看企业职业健康档案时,未查见该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及最近两年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在操作工张某的《劳动合同书》中,未写明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也未查见张某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经现场调查取证和对相关劳动者及管理人员的询问,卫生监督员确认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化油器的制造和加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规定,该企业属于汽车制造业,且职业危害风险分类属于“较重”,张某所在的气钻组在钻孔过程中会产生噪声、金属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因此该企业存在: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2、劳动合同上未写明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3、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4、未按规定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事关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该支队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大对辖区内企业职业健康工作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

卫监释法: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权从安监部门调整为卫生部门监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或在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