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翻脸追索钱款?法院: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2020-09-17 06:05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17日5时45分讯(通讯员 邓磊)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恋关系引发的纠纷,并依法驳回了原告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钟某因购房与唐某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唐某于2015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以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不定期、不定额多次向钟某转款,其中单笔最低转款金额为100元,单笔最高转款金额为46000元。对此,唐某陈述系钟某以买房、买车、生意投资、生活消费等各种理由向自己所借的款项,钟某则陈述该款项系双方存在恋人和同居关系之后,唐某给予其生活上的赠与和终止怀孕之后的经济补偿,双方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

2020年4月,唐、钟双方因分手达成书面协议:“唐某与钟某多年的亲密关系,因为性格不合不能走下去,我们心平气和商量好,好聚好散互不相欠,从此互不打扰对方,本协议双方签字永久生效。(双方签名并捺印)”。签订协议后,钟某向唐某转账119800元,并附言“已付唐某,已收款,互不相欠”。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的诉讼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其作为出借人并不能举示诸如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或其他能够反映出双方就借款形成合意方面的证据;唐某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不定期、不定额向钟某转款,其关于钟某以买房、买车、生意周转等理由向其借款之陈述不仅没有证据支撑,亦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和常理。根据钟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曾经存在恋爱交往的亲密关系,且为了终结该关系双方拟定书面协议,完成了款项汇兑,进一步印证了唐某对钟某的转款行为并非系民间借贷之行为。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资金交付是否完成,以及借款人是否出具证实借款关系真实存在的借据等事实负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认定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时,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特别是在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时。

此外,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