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平竞争很重要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二
政策公平是前提
公平竞争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所做的制度安排。
三
营商环境得改善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杜绝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
政府机构是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政策措施制定(起草)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
五
审查对象要明确
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审查。
●文件内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
●文件形式: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政策性文件、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六
市场准入和退出类(一)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类(二)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类(三)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类(四)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其他(五)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七
特殊情形可例外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以上4种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明确实施期限。
八
违背公平要纠正
1.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要作出严肃处理;
2.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九
法律政策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
4.《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
5.《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审核:张韬
责编:杨蓉
编辑: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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