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行诈骗 数罪并罚入牢狱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2020-08-14 16:28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14日1623分讯(通讯员 曾相强)在缓刑考验期内,支某某不但没有悔过自新、认真进行社区矫正,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三万元。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宣告缓刑的决定,数罪并罚,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审理查明,2019年5月,支某某因急需归还信用卡债务,便虚构承包某医院食堂的事实,同时邀请吴某投资。为让吴某相信,支某某还带吴某到该医院食堂实地考察,并编造自己及另一位厨师也将投资5万元的虚假事实,另通过微信向吴某发送了由自己编写的假合同照片,吴某最终相信并通过微信向支某某转账1万元投资食堂。后吴某催促支某某签订投资合同,支某某为了隐瞒其承包医院食堂的欺骗事实,又于2019年7月份向吴某提议合伙与谢某某一起投资服装生意的虚构事实,之前吴某投资食堂的1万元也转入投资服装生意。支某某在安排吴某和谢某某见面商量投资一事后,吴某同意并通过微信向支某某转账2万元。支某某收到吴某3万元的投资款后,均未实际投资,而将其全部用于还账、还信用卡债务及日常消费予以挥霍。

另查明,因支某某伙同他人实施“酒托诈骗”行为,于2018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包食堂、入股服装店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支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与其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综上,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关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三万元,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关于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中,支某某因诈骗行为于2018年3月23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本次实施犯罪作案中,仍然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应当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宣告缓刑二年的决定,合并该判决确定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