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撞塌杭州庆春路天桥案”宣判 两司机获刑 赔偿193万
封面新闻
2020-04-30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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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9年5月的撞塌庆春路天桥案在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龙某某因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获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马某某因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赔偿款项人民币193万余元,发还杭州市政设施发展中心。

庭审现场。浙江高院供图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晚,马某某驾驶皖SB6217号重型牵引车和苏B0487超(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龙某某驾驶苏BN3785号重型牵引车和苏B0383超(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分别装载由某项目部委托运输的超限盾构机设备上路行驶,至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和庆春东路口人行天桥处时,明知车辆装载盾构机设备超高,可能与天桥擦碰,但轻信能够通过而继续行驶。

龙某某驾驶的前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设备刮擦路口东南侧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并致桥身晃动。随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后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碰撞该处人行天桥,导致部分桥体坍塌并压住挂车。

桥体部分坠落物将行经该处的两辆小型轿车砸损,造成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车辆等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

事故现场。浙江高院供图

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龙某某驾驶运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超高、超宽的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车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使用无效通行证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中未注意观察且违反限高、禁止外地货车通行交通禁令标志,以上过错是造成车辆装载物与天桥擦碰的直接原因,并认定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受雇单位退赔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龙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告人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龙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庭审法官表示,两被告人在超限运输过程中,主观上过于自信,产生过失撞塌了人行天桥的行为,从刑法构成要件进行对照认定,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损坏交通设施的同时,可能会危及到行车的交通安全,这个案件客观上也造成了过往两辆车辆的损毁,所以将这两个事实一并评价认定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封面新闻记者粟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