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更大自主转化权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2020-03-2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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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李裕锟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26日17时讯(记者 阙影)今(26)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赋予了创新者更多自主权,为科技成果落地打通“一公里”。

“重庆现行条例制定于1999年7月,目前,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与上位法不完全相符,与科技创新领域改革发展需要也不相适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在解读《条例》时表示,与此同时,重庆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办法。

《条例》共八章63条,从政府职责、服务机构、转化实施、技术权益、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科技成果权属可给成果完成人

成果权属和收益分配问题,一直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老大难问题。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看到,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着力解决了“有权转”的问题。

《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另外,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或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等,同时应当约定双方对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条例》还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持有人怠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把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的最低比例提高到70%。

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可获财政支持

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题,《条例》新增了一些促进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的条款。

《条例》指出,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经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创新平台可享受国家或者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条例》鼓励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和其他组织推介科技成果,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承接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推介、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功的可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另外,《条例》还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增保障 设职称 留住人才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黎藜表示,《条例》着力优化了科技人员与成果转化人才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流动管理等方面的机制。

《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并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价需求,《条例》规定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竞聘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重点引进和培育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专业人才,并将技术转化类人才纳入本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对引进的转化人才要“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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