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解读(一)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解读》向全区公布,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关于患者和疑似患者等的义务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患者和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关条款主要有: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工作范围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

(内容来源于梁平区司法局)

编辑 王晶晶

审核 杨志

值班编委 陶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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