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国企混改将在五方面加码
中国经济网
2018-11-15 06:30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记者 周雷 )11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举行媒体通气会。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表示,国资委将以更大力度、更深层次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国有资本与其他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数据显示,大多数国有企业已在资本层面实现混合。从产权层面看,截至2017年底,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中,混合所有制户数占比达到69%,省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户数占比达到56%。从所有者权益层面看,2017年底,中央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17.62万亿,其中引入社会资本形成的少数股东权益5.87万亿,占比33%;省级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17.7万亿,其中少数股东权益超过4.7万亿,占比26.6%。

  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施双向混合。2013—2017年,民营资本通过各种方式参与中央企业混改,投资金额超过1.1万亿元,省级国有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也超过5000亿元。同期,国有企业积极投资入股非国有企业,其中省级国有企业投资参股非公有企业金额超过6000亿元。中央企业“压减”减少的11650户法人中,超过2000户的控股权转让给了非国有资本。

  混改各项试点梯次展开不断深化。其中,2016年以来,国家在电力、石油、天然气、民航、电信、军工等重要行业领域,先后选择三批50家国有企业开展混改试点。2016年8月,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正式启动,全国选取了近200家企业开展这项试点。这些试点总体进展良好,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

  对于下一步主要工作思路,翁杰明表示,国资委将坚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的要求,按照“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思路,聚焦重点难点,统筹深入推进混改工作。

  首先,紧密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分类分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的要求,实现合理进退。深化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用好用足配套政策,加大力度引入民营资本。针对企业的不同层级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引导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统筹规划,避免企业内部层层股权多元化加大管理难度。

  其次,全面结合各项试点,统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混改为契机开展综合性改革,加强改革联动,更好放大国企改革乘数效应。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联动推进相关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实施企业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开展员工持股等,提升改革的体系性、整体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重点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增强资本流动性,促进组织框架和运营模式不断完善。“双百行动”、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将积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各类资本。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等试点中,也将统筹考虑、重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保质保量地推出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先进范例。以混改为契机,推动国有企业运用市场化机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力度“压减”和“处僵治困”,使企业轻装上阵。

  第三,持续发力,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加大重点领域改革力度,引入更多非公有资本参与重点领域改革,切实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提高重点领域开放力度,向非公有资本有序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增加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增加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数量,选取更多重点领域企业开展混改,深度挖掘制度性经验,形成更多典型案例,有效促进以点带面。扩大试点企业规模,选取一批层级更高、规模更大的重点领域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保护各类所有制的合法产权,科学依规进行资产定价。

  第四,切实完善机制强化激励,实现混改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统筹用好员工持股、上市公司持股计划、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举措,合理拉开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综合发挥国企规模优势和战略投资者专业优势,加强管理、业务、人才等协同互补,构建灵活高效的协同管控模式,培育壮大业务链条,使改革真正发生“化学反应”。

  第五,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切实转换对混改企业的监管方式。对混改后的企业,从传统的对国有独资公司监管模式转为对多元股东公司的管理模式和治理机制。国资委将进一步以管资本为主,对混改企业大胆放权,落实混改后企业董事会的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绩考核权、薪酬管理权和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等权限,重点抓好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提升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国有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股东职权,并通过向董事会派出董事表达股东意愿,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各治理主体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相应职权,进一步厘清政企边界,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更好地与市场经济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