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法机关出台“十五条措施” 打造“三大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重庆客户端-华龙网
2018-08-06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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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客户端-华龙网8月6日17时讯(记者 阙影 实习记者 刘雨汀)今(6)日,在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闻通报会上,重庆市委政法委介绍了政法机关出台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举措”。全市政法机关将为保障和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新发展,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六大举措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丰川介绍,今年,市委政法委牵头开展了“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题调研,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生效判决执行兑现困难、执法办案存在不规范不文明、行政审批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等问题,研究提出了全市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举措”。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增加,生效裁判执行难兑现难,执法司法活动可能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等问题,全市政法机关推出“六条举措”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

一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支持、保护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二是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政法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法审慎使用拘留、逮捕和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强制性措施,严禁随意占用企业资金、场地、交通通讯工具,严禁巧立收费名目增加涉案单位和经营者负担,严禁违法插手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

三是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

四是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得以实现。

五是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完善和推广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促进优胜劣汰。

六是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执法办案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违反办案程序等问题和对涉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四大举措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针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违法犯罪、民营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和内部安全管理、治安防范中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民营企业信访沟通不畅、关节不通,劳资、医疗、环境等矛盾纠纷突出等问题,全市政法机关也提出了“四条举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严厉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市政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将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假冒伪劣非法金融活动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企业负责人和员工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涉及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加大打击惩治力度。

二是加强民营企业及周边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在重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集中的园区设立警务室或警民联系点,加大对民营企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治安防范的指导力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三是依法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形成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公开接访民营企业制度,并建立政法领导干部上门走访、回访企业等工作机制。

四是建立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机制,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及时有效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

三大举措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围绕民营企业对政法机关行政审批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的需求,全市政法机关还推出“三条举措”。

一是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服务模式,缩短办理时间,简化办事流程。同时,对部分业务推行上门服务。

二是加大民营企业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通过“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对企业行为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依法治企。组建律师法律服务团,深入商会、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培训,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顾问、委托代理等服务。

三是建立政法部门定点联系指导民营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机构、人员和职责,每季度至少调查走访一次定点联系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零距离的沟通和服务。

两项举措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李丰川表示,为确保全市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我市将建立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协调会商机制,建立政法机关与工商联、行业主管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协调民营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

另外,党委政法委还将加强对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检查发现和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通报相关单位并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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