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市学生资助政策内容
重庆日报
2018-07-1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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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学生资助已实现 “三个全覆盖”:一是学段全覆盖,建立起了多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二是群体全覆盖,资助覆盖了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三是项目全覆盖,资助项目包括奖学金和学费、生活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等资助。

一、高等教育

(一)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对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给予国家奖学金奖励,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全国奖励5万名。

(二)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给予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比例占在校生的近3%。

(三)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其中: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资助比例占在校生的近27%。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对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给予国家奖学金奖励,奖励标准每生每年博士研究生30,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全国奖励4.5万名。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对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给予学业奖学金奖励,市级按平均每生每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给予奖励,市级按博士研究生在校人数的70%、硕士研究生在校人数的40%比例下达计划。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对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博士研究生13,000元、硕士研究生6,000元。

(七)校园地国家助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所在高校申请受理,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户籍所在区县申请受理,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九)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重庆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建卡贫困子女学生超过国家助学贷款限额部分可以继续申请重庆市生源地补充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十)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对所有纳入重庆市贫困农户公开查询系统管理、在市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补助学费,学费标准在8000元以内的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的定额补助8000元;不足部分通过助学贷款解决,实行应贷尽贷,就读期间财政全额贴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生活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通过申请高校国家助学金渠道解决。

(十一)重庆籍三峡移民高职教育助学金。对高校全日制正式学籍重庆籍三峡移民中接受专科层次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给予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十二)新生入学路费资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高校新生给予交通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市内高校就读每生500元,市外高校就读每生1000元,全市资助5800名。

(十三)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学费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交多少资助多少”,普通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出部分自行负担;资助期限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限。

(十四)入伍学生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标准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但本专科学生最高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十五)公费师范生教育。对定向培养的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学费、住宿费,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资助生活费。

(十六)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十七)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十八)校内及社会资助。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十九)重庆市基层就业学费资助。对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累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24,000元。

(二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在重庆市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或家庭当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患有重大疾病无力还款,或还本宽限期后仍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卡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二、中职教育

(一)免除学费。对全市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全市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高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免学费资助不超过3年。

(二)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户籍为连集中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面全市平均比例为30%,并分区域相应核定资助比例,其中:主城区20%、一般区县30%、贫困区县40%。建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执行。

(三)住宿费资助。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住宿费补助,住宿费补助最长年限为2.5年。

(四)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建卡贫困户中职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其中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三年级学生,按照一个学期计算补助。

三、普通高中

(一)免除学费。对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实行免除学费政策。

(二)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全市平均资助面为30%,分区域分档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其中:主城区20%、贫困区县35%、其他区县25%),向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建卡贫困户子女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

(三)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建卡贫困户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

四、义务教育

(一)免费学费和教科书费。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免除民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级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材及作业本、初中学生教辅材料。

(二)补助生活费。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全面覆盖面55%确定,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250天计算;向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6元、初中每生每天7元,全年按照250天计算,已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一并纳入计算,不重复享受。

(三)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覆盖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中除区县城区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补助800元。其他区县因地制宜自主开展试点,将建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儿童、特殊困境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参照国家试点区县标准,按照每生每天4元标准供应完整午餐。

五、学前教育

(一)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将建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二)学前教育幼儿营养改善计划。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保持儿童家庭承担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减少的基础上,向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中除区县城区以外(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一致)的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附设幼儿园、班)和取得办园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提高幼儿园供餐质量,改善儿童营养状况,达到提升儿童健康水平的目的。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补助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