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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的
公 告
周长明: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移送案件案卷材料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对你在綦江区申请的从2021年4月起领取(或享受)的失业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及资格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且根据工作程序作出了《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綦江失稽决〔2024〕第10号),先后采取了现场、邮寄等多种方式送达前述通知无果,中心现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 綦江失稽决〔2024〕第10号)。通知内容如下:
你在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或享受)及资格方面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结果为:
你在綦江区申请的从2021年4月起领取(或享受)的失业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后,又于2022年2月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已就业并参加了相关社会保险。但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2009〕231号)第五条、《<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0〕128号)第六条等规定主动及时向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机构报告你已新就业的情况,导致你从2022年2月起享受了不该享受的失业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共计30280.35元。且经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机构下发并送达了《重庆市綦江区失业保险待遇退回告知》(綦失保退告字〔2024〕22号)等,要求你在2024年6月20日内退回前述不该享受的失业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共计30280.35元无果…你的前述行为已属于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2009〕231号)第十四条、《<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0〕128号)第九条第(三)款等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处理:
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责令你在《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綦江失稽决〔2024〕第10号)内容送达后十五日内,将前述不该享受而享受的失业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共计30280.35元,按下列要求退回相应失业保险待遇追缴专户:
1.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30030.35元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重庆市綦江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綦江支行
账号:660101040007707
附言:周长明+(身份证号后六位数字)+退回失业金。
2.将节日慰问金250元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重庆市綦江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綦江支行
账号:660101040010800
附言:周长明+(身份证号后六位数字)+退回节日慰问金。
如你拒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九条提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予以罚款等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87260795(稽核管理科)
联系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A栋
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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